各县、区文体局及局直属文博单位: 现将《国家文物局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文物博发[2008]64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转发你们,请按照《通知》要求,在文物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。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
(编辑:黎红、罗红梅)